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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质押登记后质权人享有什么权利?

2026年7月7日  赣州市宁都县律师   http://www.rplvshi.com/

著作权质押登记后质权人享有什么权利?

在著作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登记是质权设立及产生对抗效力的关键环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完成登记后,质权人正式取得质权,其核心权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担保物权的核心效力。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或者出现了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依法与出质人协议以该著作权财产权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财产,并就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质权人享有保全权。在质押期间,如果出质的著作权财产权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该著作权财产权,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权人享有限制处分权及追及力。由于已经办理登记,该质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该出质的著作权财产权。若出质人擅自转让或许可,该行为不得对抗质权人,质权人仍可就相关收益或财产行使权利。

质权人享有孳息收取权(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若出质的著作权产生了许可使用费等法定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该孳息,用于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及主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著作权转让后原作者还能行使署名权吗?

著作权转让后,原作者依然可以行使署名权。

在著作权法理论与实践中,著作权包含人身权(精神权利)和财产权(经济权利)。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一种,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与作者的身份不可分离。而通常所说的“著作权转让”,在法律上主要指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即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经济性权利的转移。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通常不适用转让制度,而是永久归属于作者即使作者将作品的全部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受让方仅获得使用作品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并未获得作者的身份。原作者仍有权要求在作品上署名,以表明其作者身份,受让方不得剥夺或阻碍原作者行使这一权利。若合同中约定“放弃署名权”或“由受让方署名”,此类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除外;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以上回答基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旨在明确著作权质押登记后质权人的法定权利边界。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质权人密切关注出质著作权的市场价值变化及法律状态,并通过完善的合同条款进一步细化双方权利义务,以最大程度保障债权安全。如有具体案件争议,建议结合具体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来源: 赣州市宁都县律师  Tags: 著作权质押登记后质权人享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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