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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高工因为请托人谋利收受贿金10万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年4月29日 来源: 饶平律师  
    1月22日,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一起受贿案件,被告人傅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现年45岁的傅某,曾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员工”,是浙江省地方铁路系统唯一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000年4月左右,傅某在担任浙江省地方铁路勘测设计所副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金丽温高速公路金华至丽水段第3-A工程项目设计工作的便利条件,为德清县莫干山铁路工程公司的经理陈某(已判刑)牵线搭桥、从中斡旋,通过该工程的施工中标方中铁第十七工程局第三工程处经理等人在工程发包上的职务行为,使不符合施工资质等级的铁路工程公司,以整体转包形式获得了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权。2000年5月左右,陈某到傅某的办公室送上10万元现金,以感谢傅在工程转包上的帮助。2007年9月21日,傅某到检察机关投案,并由其家属退清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负责工程设计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投案自首、退清赃款等情节,故依法减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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