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律师网推荐律师——林继敏

法律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纠纷

文章搜索
合同纠纷

“飞”来的八万多元

发布时间:2014年5月5日 来源: 饶平律师  Tags: font
 

余某平是广东省饶平县人,从事废品收购工作,其将每天收购来的铝合金加工成铝锭后出售给广东省揭东县炮台镇商人吴某显、吴某奎(两人是合伙关系)。每次都是在余某平备足货物后打电给吴某显或吴某奎,由吴某显或吴某奎派司机前来饶平载货,在饶平的地磅站称重后由司机在磅单上签名确认并将货物带走,再过十几天,吴某显就会通过其银行帐号在网上银行将货款汇给余某平。2012年5月23日,吴某奎叫司机前往饶平余某平处装载重量 9800公斤的铝锭,货价13万多元,并由司机在地磅单上签名确认。后余某平迟迟收不到货款,便前往揭东县炮台镇找吴某显、吴某奎。当余某平找到吴某显时,吴某显告知余某平该批货物是吴某奎自己叫司机去买的,与其无关,他与吴某奎已经不再合伙做生意,吴某奎因赌博欠别人很多钱,已将其厂房等财产出售,所得现金还不够偿还债务。余某平无奈只好去找吴某奎,吴某奎说他现在没钱还,他自己还欠别人很多钱也没法还。没办法,余某平只好将此事暂时搁置。之后吴某显还继续有向余某平购买铝锭,并按交易习惯将货款通过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付给余某平。

2003年3月16日10时,吴某显通过网上银行向余某平的帐户汇款83380元。2013年4月3日14时,吴某显又通过网上银行向余某平的帐户汇款83380元。这是最后的两笔汇款,之后双方再没有生意往来。吴某显在2013年4月3日14时汇款后打电话给余某平,说他操作失误,出现重复汇款,要求余某平将2013年4月3日14汇的83380元退还给他,余某平却说这是付还他的货款,不愿退还。2013年4月22日吴某显委托律师以不当得利为由向饶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某平返还83380元及支付利息,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余某平存在农业银行的85000元存款。

被告余某平接到起诉书后,通过朋友介绍委托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林继敏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进行应诉。余某平找到林律师时,显得有点紧张,生怕打输官司,要把钱退还给原告。林律师在看了诉状(原告在诉状中承认其与余某平有生意往来)和听取余某平对案情的介绍后,心中已有应对之策,此时余某平向林律师提出一个建议,说他一些懂法律的朋友告诉他案子必须反诉,并追加吴某奎作为反诉的被告,要求吴某显和吴某奎共同付还2012年5月23日那批货物的13万多元。林律师却不赞同反诉,向余某平解释:“反诉如果司机不愿意出庭作证,单凭司机签名的地磅单是很难认定该批货就是吴某显和吴某奎购买的,即使司机有出庭作证,司机如果说该批货物是吴某奎自己叫他去买的,与吴某显无关,反诉也会失败,所以反诉的风险太大,而且反诉一旦失败,本诉也可能败诉。”林律师建议就原告的起诉来应诉,并安慰余某平:“原告起诉你不当得利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因为你们有经济往来,到底是支付货款还是不当得利,很难区分,咱们可以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待我去法院查阅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后才做一个具体的答辩,至于对方尚欠的13万多元,可待这个案件结果出来后另案起诉。”第二天,林律师到法院看了该案的卷宗后,知道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就是2003年3月16日10时和2013年4月3日14时的两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细心的林律师发现两个汇款凭证上的汇款用途都注明是“还款”,这样林律师更加坚定了自己的应对策略。在答辩期内,林律师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二:一是原、被告素有经济往来是双方承认事实,本案属经济往来中的买卖合同纠纷,并非不当得利纠纷;二是原告支付的83380元事实是支付货款,并非原告所说的不当得利,基于两笔货款之所以均等,是由于该笔货款是166760元,原告各以50%分二次付款。

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基本采纳了林律师的答辩意见,认为原告仅凭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没有提供相应的货物结算凭证佐证,本案属经济往来中的买卖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成立,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吴某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3元由原告承担”。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委托原来律师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林律师继续接受余某平的委托代为出庭应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维持原判。”至此,案件取得圆满成功,当事人特别满意,对林律师的业务水平十分赞赏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饶平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275920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