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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高官数罪并罚领无期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6日 来源: 饶平律师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国振因犯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认定黄国振的犯罪事实如下:2002年底至2005年春节间,黄国振利用其主管执行局、司法行政装备处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索要抚顺市长城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抚顺市铁煤大隆矿煤炭销售处经营者司某等人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59500元,为上述企业 牟取利益。

  2003年黄国振和时任抚顺市检察院检察长的史某等人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为抚顺市检察院解决的50万元办公经费私自处分,黄国振将其中的28万元据为己有。

  同年黄国振借本单位采购餐椅之机,签字批准将其个人经营的假日酒店购买设施的款项用抚顺中院的公款核销,共计非法占有公款3120元。

  此外,黄国振还有5325560.19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而在抚顺市检察院工作期间,黄国振非法将从该院干警朱某处获得的一枝制式小口径步枪带回家中藏匿。

  此案因黄国振为抚顺中院原副院长,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指定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9月22日,沈阳中法审理后认为,黄国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黄国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黄国振当庭表示上诉。

  黄国振其人

  1951年10月29日出生;1968年11月入伍。

  1978年转业到抚顺市机械厂,工人、保卫干事;之后被调到抚顺市公安局任侦查员;此后,又被调到抚顺市检察院,任检察员。

  1986年3月,黄国振调任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检察长。

  1990年12月,黄国振调任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00年3月17日,黄国振调任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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