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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利150万判决14年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2日 来源: 饶平律师  Tags: 银行职员,职务便利,获利
       由湖南省靖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肖利兰职务侵占罪案,近日一审有果。经靖州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肖利兰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肖利兰系靖州县农村信用社新建路储蓄所会计,从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5日案发时,5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增自己和他人的活期储蓄存款,先后19次以同样的手段分批从信用联社提取现金共计150万,非法所得用于装饰房子和进行商业投资。

  2007年8月15日,信用联社对各储蓄所进行社内资金清理时,发现肖利兰所管辖的资金帐目有巨大漏洞,同日肖携巨款潜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同月25日在长沙某宾馆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利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企业资金15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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