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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已婚女约会被勒索,敲诈勒索罪的处罚标准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8日 来源: 饶平律师  

与已婚女约会被勒索

被告人马某,河南省叶县农民。其妻李某在叶县某乡某饭店当服务员,认识了常来饭店吃饭的被害人周某。后二人互有好感,经常约会。2008年9月12日,李某和周某在叶县汽车站附近饭店吃饭时,被马某现场抓住。

马某以周某勾引自己老婆为由,持刀威胁,抢走周某随身携带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并威逼周某写下欠其40万元的欠条。在威逼周某打电话要求其亲属送钱未果的情况下,马某不得已将周某释放。后马某多次到周某家要钱,周某于2009年6月份给了马某1000元。2009年8月,马某再次要钱时周某报警,马某被抓。

敲诈勒索罪的处罚标准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书写欠条,意欲勒索他人钱财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马某在犯罪过程中,欲敲诈被害人40万元,其中39。9万元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2010年5月12日,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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