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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原市委书记市长纪委书记受贿案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8日 来源: 饶平律师  

  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案和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同时,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对原郴州市市长、案发时任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党委书记的周政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分别为死缓、死刑、无期徒刑。李、曾、周三人曾经同时任职郴州,案发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大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陈立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没收李大伦、陈立华受贿所得财物、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大伦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在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建筑工程、采矿、任职、减免税费、解决贷款和原材料、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陈立华等人共同收受22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404.3281万元。此外,李大伦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797.739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曾锦春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曾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违法所得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利用担任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标、税费的减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及诉讼案件的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均另案处理)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95次,收受贿赂及索贿共计人民币3151.84万元。其中,曾锦春单独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639.4万元,美元4.25万元。此外,曾锦春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政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与同案周政文、周政权犯罪所得及孳息3027.25万元追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政坤利用担任郴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郴州市市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贿赂135.7万元,伙同弟弟周政文收受干股分得红利598万元,感谢费76万元;伙同弟弟周政权采取名借实受的方式收受贿赂370万元,伙同妻子刘阳春收受贿赂100万元。

  法院认为,李大伦受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当判处死刑,但其在“两规”期间如实交待了大部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且退缴全部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曾锦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民愤极大,且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周政坤能配合侦查机关追赃,该案大部分赃款已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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