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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房地产费税务处理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6年5月13日 来源: 饶平律师  
  我们管辖了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辖一家房产物业管理公司,两家企业均为外商合资企业,各自有不同的法人代表,独立核算。2001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税前预提了2000万的小区配套建设费(该笔预提费用在当年的所得税汇算中做了调增利润处理)。并通过往来款划入物业管理公司用于修建小区的后期建设。但该笔款项至今未到物业管理公司的账上,对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只是一笔债权,物业管理公司一直挂在其他应收款中,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也相应增加一笔其他应付款(因为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该笔款项迟早是会用于小区配套设施修建)。现在,物业管理公司被另一家内资企业合并。从账面上看,整个支付的小区配套设施修建费仅用了15万元,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均有余额1985万元。我们认为这应当属于企业的收入,并入应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所得税,但企业认为这是一项专项费用,不应并入应税所得额中。请问:谁的理解正确呢?
  答:《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有些是在售后继续发生的,可在销售房地产时进行预提。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结束后,应进行汇算。售后发生的配套设施费预提比例,可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售后公共配套设施费,应将配套设施的设计、预算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预提的金额或比例,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付账款”,此开发成本允许税前扣除,不作调整。若预提金额未用完,应将“应付账款”余额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跨年度)科目当中,并入当期所得征税。该公司没有履行预提配套设施费的报批手续,申报所得税时将预提数2000万元作纳税调整的做法是正确的。此后发生的金额应当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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