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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员工监守自“盗” 两年竟达15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1日 来源: 饶平律师  

超市员工两年来多次监守自“盗”,数额竟达15万余元,近日,经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现年55岁的张某某是北京市怀柔区某超市的老员工,平时主要负责收银售货工作。张某某负责超市的夜班经营,而超市则管吃管住,月薪2000元,并口头协议张某某何时回老家,工资则一并发放。由于她入职时间久,且平时为人又简朴,因此深得超市负责人信任。然而2013年后,由于张某某的丈夫患病不能工作,加上张某某发现超市在经营管理上存在诸多漏洞,如不定期盘点货物、没有流水账本、钱箱不上锁等,因此,她开始打起超市钱物的主意。

2013年5月至2015年7月间,她多次在收银售货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将店内钱财、物品占为已有。


2015年7月26日,张某某和负责人说她想请假回老家一趟,而负责人一瞥之下竟然发现她的包里有几千块钱。还没发工资,这么多钱是哪来的呢负责人狐疑之下,便到她的宿舍查看,又发现了中华香烟、雨伞等商店售卖的物品。遂报警。


警方到现场后,在张某某宿舍查获现金15万余元,张某某承认都是其利用职务之便所侵占,每次多则五六百、少则几十元,累计侵占财物价值人民币154334元。同日,张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侵占”的手段包括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某是利用其员工身份,利用职务之便占有财物,与普通盗窃有明显区别,因此,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在此,检察官也想提醒广大企业负责人们:一定要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管理。建立现金日记账,每天对货物和现金进行盘点,对账结账,并且形成当天到银行存款的习惯。对留存现金也应确定留存上限,并用保险箱上锁保管。二是要加强对重点人的廉政和法治教育,并及时了解员工的思想状况和生活状况,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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