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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死行人责任难查 法院判决驾车方担责七成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1日 来源: 饶平律师  

罗某驾驶电动车将66岁的张老太撞伤致死,但责任难以查明。闵行区法院认为,死者是行人,应适当提高电动车一方的赔偿比例,近日判决罗某担责七成。

去年10月7日,来自安徽铜陵的罗某骑电动车沿老中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剑川路北侧150米处时,与66岁的张老太相撞。张老太倒地受伤后紧急送医,但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上称:事故的成因与事发当时张老太的通行状态有关。张老太在事发当时的通行轨迹无法查实。鉴于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调查清楚,故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为索赔损失,张老太的子女将罗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4万余元。

罗某对事故发生及死者亲属主张的各项费用赔偿金额均无异议,但认为因交警部门未认定事故责任,非机动车与行人对事故应承担同样比例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公安部门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无法确认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其损害后果的分担应考虑事故双方注意义务的程度差别。结合本案中,死者系行人,而罗某驾驶电动车之事实,最终确定电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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