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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条释义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8日 来源: 饶平律师  
  第三百一十六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解释】本条是对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的规定。
  在实际运输业务中,常因贸易合同纠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后,无法向收货人交货的情况,在这时应当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通知之日起满30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者收货人书面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拒绝领取的货物,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作答复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费用后尚有余款的,应当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变卖之日起180日内托运人又未领回的,上缴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是把此货物当作无主物来处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因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本条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本条中的“收货人不明”既包括收货人下落不明,还包括在货物运输终止时,托运人并没有向承运人指明收货人是谁,而承运人向托运人通知请求其作出指示,而托运人逾期没有作出指示的情况,例如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有时在提单上注明“凭指示交付”的字样,而没有具体写明收货人是谁。
  对于本条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如果运输的货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承运人应当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货物,然后提存所得的价款。例如货物是易于腐烂的食品,则承运人就不能直提存该食品。2.在货物被提存后,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在收货人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3.如果货物在提存后毁损、灭失的,则承运人不承担该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4.如果承运人应得的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提存的费用没有付清的,承运人可以依照规定留置该货物,以该货物拍卖或者折价后,从中扣除运费和其他各种费用后,再提存剩余的价款或者没有被留置的相应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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