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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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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

不安抗辩是指什么

发布时间:2014年4月29日 来源: 饶平律师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辩权的要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不安抗辩权的“不安”,在于权利人依照合同先履行义务,先履行义务必然要承担对待履行不能实现的风险,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法律赋予当事人不安抗辩权。当这种风险具有现实性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2)他方财产状况显著恶化并足以丧失履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负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即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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