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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从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4月29日 来源: 饶平律师  
关于印发从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从府[2004]12号
  
  (从化市人民政府2004年3月4日颁布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

  《从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建设和市政管理局反映。
从化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四日
从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必须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和市政管理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从化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市工程交易中心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在该中心内办公提供必要条件,使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服务机构。市招标办和工程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资质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标发包工程的范围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合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进行招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筑工程;

  (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四)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

  (五)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

  (六)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上述第二款所列必须进行招标发包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为:

  1、需要统筹安排的基础设施的项目总承包;

  2、国家和地方的重点建设工程和大中型建设工程的勘察和建设监理。包括:

  (1)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城市主干道、广场交叉路周边的二级以上建筑物,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和工业小区,城市主要街道的景观和广场,以及重点建设工程设计;

  4、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发包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单体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装饰、安装工程以及工程发包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业、能源、交通、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施工。

  外商和私人独资、捐资的建设工程是否以招标方式发包,由业主、捐资者自行决定,但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如民营房地产工程、民营学校工程等),应当依法招标发包。本市或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以工代赈、保密等不宜招标的建设工程,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自筹资金,并且自用的建设工程,其单位的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自行承担相应的任务。

  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招标人将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承包。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发包时,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

  (二)招标人进行总承包招标发包时,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人进行建设全过程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

  (四)招标人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已落实,并通过施工图纸技术审查;按规定应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

  第十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拥有与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前款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其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交易中心以信息网络、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交易中心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名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以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属市重点建设工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国内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十家的;

  (二)公开招标时,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名,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三)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

  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市、县管项目经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管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家发展计划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进行核准,包括:

  (一) 项目是否进行招标,是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二) 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依法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
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邀请书;

  (三)递交投标申请书;

  (四)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五)举行招标会议;

  (六)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举行开标会议;

  (九)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
主要条款,包括: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数量,主要技术规格;

  (三)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五)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七)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八)图纸目录、格式目录等;

  (九)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

  (二)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三)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招标人在发出公告或者邀请书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收到备案报告后,应当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资格和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举行招标会议时,应当向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介绍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和要求;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

  招标会议举行后,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查并负责答疑。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并在投标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项目可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财政性投资项目一般不设标底,其它招标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其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截标前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审查标底。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本规定所称业主为建设工程的投资者。建设工程由政府投资的,业主为建设工程的管理者或使用者。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凡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人,均可以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其中,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载明拟负责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及其资格、业绩,并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后,送达工程交易中心。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需要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变更、补充文件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人签名后,送达工程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委托签名的,应当开具书面委托书。

  投标人在开标前可以撤回其投标文件和相关的变更、补充文件。

  招标人收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和变更、补充文件后,应当妥善保管,在开标前不得开启、遗失。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向招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评标工作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回;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由招标人从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组中随机抽取,且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举行开标会,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五条 举行开标会议时,应当在会上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启封投标文件等,确认投标文件的效力,宣读投标人、报价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启封和公开标底。

  第三十六条 有下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逾期送达的;

  (二)未密封的或者在封口处没有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盖章和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编制的;

  (四)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评标定标办法应体现平等、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誉、业绩、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的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八条 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平均报价评标法、两阶段低价评标法和a+b值评标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评标定标办法或选择其中几种评标定标办法综合成一种评标定标办法,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写入招标文件。

  第三十九条 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将实行设置投标限价的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投标限价的设置工作由业主负责完成。业主应根据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具体工程内容、招标工期以及招标文件的计价原则和要求,组织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审核并确认与招标内容相对应的投资概算或投资预算,审核、确认的结果将作为“投标限价”,在招标文件中或开标前24小时公布。

  在招标活动过程中,招标投标答疑会议的内容对“投标限价”有影响的,业主应及时组织复核、调整和确认,并在开标前24小时公开确认结果。

  (二)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凡投标总报价高于投标限价的,一律视为无效标书”。

  (三)经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审核并确认的招标项目“投标限价”,应在发给正式投标人的同时报有关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评标定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定标办法进行评标定标。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评标定标工作一般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一)评标准备。工程项目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学习有关评标纪律和工作原则,编制供评标使用的表格;

  (二)初步评审。主要包括对投标人投标资格的审查、报价审查、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审查、投标重大偏差审查等内容,经初步评审后,确定合格的投标文件和作废的投标文件。废标条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4、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三)详细评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四)确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确定中标人;

  (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六)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订立施工合同。

  第四十二条 评标定标办法采用评分方式评标的,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各自打分,采用集体打分无效;

  (二)分数结果计算为每个分项的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打分原始记录表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依照评标定标办法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应依照评标定标办法规定的工作方法对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进行综合,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般限定在3个以内(含3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写出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后,评标工作即告结束,评标委员会即可解散。评标报告应同时抄报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评标报告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列顺序;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及其他。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前款规定同样原因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此类推。

  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十九条 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专业工程施工招标,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业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五十条 一般性建设工程采用最低投标价的办法评标。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正式中标人后,按项目监管分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2份,中标人及其中标内容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方可办理中标通知书确认手续。

  第五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支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有下行为之一,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可以不退回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一)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

  (二)中标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的;

  (三)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施工招标的中标人与招标人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标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

  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第五十四条 招标工程的施工工期,应以省、市工期定额为基础。招标人因使用需要,工期比定额工期缩短20%以上的,其赶工措施费应报市建设和市政管理局审批,并列为独立费用。

  第五十五条 招标工程的施工及其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招标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数量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投标单价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招标人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建设和市政管理局批准执行。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进行工程专项投资审计。

  第六章 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应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标过程的各项正常工作。

  第五十八条 市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开标会议的场地安排,并依照本规定负责履行招标、开标、审标、定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工作人员不参加审标、定标表决。

  第五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不能确定中标人时,由市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协调无效时,由评标委员会主任提出报告,经市工程交易中心核实后,报市建设和市政管理局审定。

  投标人和评标小组成员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和市政管理局提出书面投诉。

  第六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发包应实行工程总承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第六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项目经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由各施工企业申报审批定位后的项目经理只能在该企业参加投标,不得挂靠在其他企业参加投标。项目经理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不准转借、出让,任何人不得冒名使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承接工程。

  (三)一个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项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工程。因特殊原因须同时承包两个项目的,须经建设和市政管理局审核批准。

  (四)中标后或工程实施中,项目经理不能更换。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须经招标人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严禁施工单位在编存册的项目经理代替法定经济责任的项目经理进行投标活动。

  第六十二条 招标工程竣工后,中标人须将工程验收证书报市工程交易中心备案。

  第六十三条 通过招标后中标工程,须到市建设和市政管理局办理施工报建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四条 获得从化市级以上优良样板工程或者文明施工工地的企业,应在资格预审和评标时加分。

  第六十五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招标人收取中标价2‰的资金作为招标投标工作的服务费用。

  第七章 罚 则

  第六十六条 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工程,未经建设和市政管理局批准擅自施工的,由市招标办提请市建设和市政管理局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停工,并按建筑市场管理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的,由市监察局、建设和市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

  第六十八条 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终止该项目招标,重新组织招标,并分别情况由市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穗府[1995]68号)第30条、31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招标人或编标单位泄露标底,开工前被查实的,原标底作废,造成经济损失由泄标单位承担,开工后被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泄标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投标人接受泄露标底报价而中标,开工前被查实的,其中标无效;开工后被查实的,终止合同履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三)泄露标底的直接责任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到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招标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投标人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工作秩序,致使无法进行招标投标和定标的,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投标资格,并按标底价1‰处以罚款。

  (二)中标人或分包人倒手转包工程的,其转包合同无效,如已开工的,责令其停止,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报价1‰处以罚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七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一条 招标单位经办人员利用招标收受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投标人为取得中标进行行贿的,取消其该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停止该企业1年的投标资格;责任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核实,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情节恶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市建设和市政管理局、市招标办、市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泄露标底、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岗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从化市建设和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发文之日起实行。我市过去颁发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文件中,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招标工程常用的几种评标定标办法

  2、从化市建筑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3、从化市工程监理公开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附件1 
招标工程常用的几种评标定标办法

    一、 低价评标法

  本办法分别为综合评审合理低价法、经济评审合理低价法、设备安装合理低价法三种评标法。

  采用合理低价法招标的,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的格式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编制。

  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本企业的成本。

  (一) 综合评审合理低价法

  1、本办法建议适用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二类工程以上的工程。

  2、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其投标文件由技术、经济两部分组成,分开密封。

  3、经济、技术两部分的分值按65:35划分,且两部分由以下内容组成。(经济、技术两部分组成比例根据工程特点可做适当调整,调整幅度可为60:40—80:20,但调整后各分项分值比例不变)。

  (1)技术标评分组成部分(35分)

  ①总体概述:施工程序总体设想及施工段划分 (3分)

  ②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承诺(3分)

  ③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2分)

  ④机构设备投入计划及检测设备 (2分)

  ⑤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 (2份)

  ⑥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10分)

  ⑦安全文明措施 (2分)

  ⑧质量保证与承诺 (2分)

  ⑨新技术应用与承诺 (5分)

  ⑩项目经理业绩,项目班子及管理经验 (4分)

  (2)经济评分组成部分(65分)

  ①工程量清单总报价 20分(最低报价为最高分)

  ②工程清单项目费 10分(低于并接近基准价为最高分)

  ③措施项目费 12分(最低报价为最高分)

  ④主要材料价格 10分(按单项材料费占整个材料费的比重,从高向低抽出不少于20项。有标
底的以标底为样本,无标底的以总报价最低的为样本)

  ⑤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10分(按每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占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的比重,从高向低抽出不少于20项的综合单价。有标底的以标底为样本,无标底的以总报价最低的为样本)

  ⑥算术错误 3分

  (二)经济评审合理低价法

  1、本办法建议适用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二类工程以下的工程。

  2、采用本办法招标的,投标人员只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

  3、经济评分组成部分(100分)

  ①工程量清单总报价 20分(最低报价为最高分)

  ②工程清单项目费 15分(低于并接近基准价为最高分)

  ③措施项目费 20分(最低报价为最高分)

  ④主要材料价格 25分(按单项材料费占整个材料费的比重,从高向低抽出不少于20项。有标底的以标底为样本,无标底的以总报价最代的为样本)

  ⑤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15分(按每个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占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的比重,从高向低抽出不少于20项的综合单价。有标底的以标底为样本,无标底的以总报价最低的为样本)

  ⑥计算错误 5分

  (三)设备安装合理低价法

  1、本办法适用范围可包括某一专业系统的设计和设备安装,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须清晰地提供招标工程的基本指标要求、设备选型、现场条件、应执行的技术规范,没有国家规范的,招标人应提供地方或行业标准。要求投标人在报价时,提供工程量清单及所使用的品牌、单价和合价。

  2、本办法不设成本价,中标人报价为中标价,包括单价包干项目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包干项目的中标工程总造价,不得调整。确定中标人后,业主为完善设计,涉及修改图纸需作工程变更,应在工程合同签订之后,按工程变更有关条款进行调整与处理。

  3、参照综合评审合理低价法,经济、技术两部分的分值比例建议按60:40(经济、技术两部分组成比例根据工程特点可做适当调整,调整幅度可为50∶50—80∶20,但调整后各分项分值比例不变)。

  二、平均报价评标法

  (一)本办法建议适用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二类工程以下的工程。

  (二)平均报价:所有招标人的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的平均值。

  (三)采用本办法招标的,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工程项目
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的格式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格式编制。

  (四)采用本办法招标的,投标人员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本企业的成本。

  (五)经济评分组成部分(100分)

  ①工程量清单总报价30分(低于并接近平均值的报价为最高分)

  ②工程清单项目费 15分(低于并接近基准价为最高分)

  ③措施项目费 20分(最低报价为最高分)

  ④主要材料价格 15分(按单项材料费占整个材料费的比重,从高向低抽出不少于20项。有标底的以标底为样本,无标底的以总报价最低的为样本)

  ⑤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15分(按每个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占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的比重,从高向低抽出不少于20项的综合单价。有标底的以标底为样本,无标底的以总报价最低的为样本)

  计算错误 5分

  三、两阶段低价评标法

  (一)本办法建议适用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工程。

  (二)采用本办法招标的,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的格式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编制。

  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本企业的成本。

  (三)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其投标文件由技术、经济两部分组成,分开密封。

  (四)第一阶段的技术标按100分计评,经评审,技术标合格的或技术标得分最高的前三名(任选一种)进入第二阶段经济标评审。

  1、技术标评分组成部分(100分)

  ①总体概述:施工程序总体设想及施工段划分 (9分)

  ②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责任承诺(8分)

  ③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5分)

  ④机械设备投入计划及检测设备 (5分)

  ⑤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 (5分)

  ⑥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35分)

  ⑦安全文明措施 (5分)

  ⑧质量保证与承诺 (5分)

  ⑨新技术应用与承诺 (13分)

  ⑩项目经理业绩,项目班子及管理经验 (10分)

  2、进入第二阶段经济评审的标书,评标委员会必须审查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价格、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工程清单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的完整、合理、可行性。评标委员会认为其他材料价格等,可能影响总报价或招标人、投标人利益的,可以对工程量会清单的所有项目进行评审并可增加项目班子答辩。经评审和答辩,评标委员认为投标书中工程量清单所列所有项目均满足技术要求的最低报价者为该招标项目的第一名。

  四、a+b值评标法

  (一)本办法建议适用于500元以下的工程。

  (二)这种评标办法的前提条件是:1、所有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均获通过,无论谁中标,建设单位均可接受;2、建设单位在发标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工程工期,投标单位应进行确认。

  (三)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前公布有资格的单位编制的招标参考价,评委用投浮动系数的方法,在(+2—-15%)范围内各自提出合理浮动率,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数,取平均值。用该平均值和招标参考价计算出投标基准价a=招标参考价×(1+平均值)。各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数,用平均法求得平均标价b;然后以a、b的平均值作为定标标准值。

  1、取最接近而低于定标标准值的两个投标价者为中标候选人。

  2、不能满足第1点的其他情况,取绝对值最接近定标标准值的两个投标价者为中标候选人。
  
  附件2 
    从化市建筑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为搞好从化市建筑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现根据2000年建设部令第8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粤建设字[2000]138号文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招标范围

  第一条 进行设计招标投标的具体范围和规范标准按《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进行设计招标投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为:

  (一)城市主干道、广场、交叉路周边的二级以上建筑物;大中型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小区和工业小区的建筑设计。

  (二)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库等市政工程项目。

  (三)市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必须实施设计招标的城市主要街景、广场、园林绿化等项目。

  (四)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条 下列工程按业主要求可以采用概念设计招标形式:

  (一)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或连体建筑。

  (二)园林绿化、街景、广场等。概念设计招标,是指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概念设计成果的招标。

  第三条 采用概念设计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编制要求。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书综合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书)

  (二)主要设计图纸包括:设计概念分析图,简单表达周边道路、绿化、基地的总平面图,建筑空间构成关系图,简要的平、立、剖面图和透视图(或者说鸟瞰图)。

  上述图纸以草图为主,标注尺寸仅注明总尺寸。概念设计招标视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图纸还可以减少和简化。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与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六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招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招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八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九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三章 投标

  第十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设计成果要求进行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送。

  第四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从交易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库奇缺的专家、外国专家,由招标人推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格。

  第十五条 开标前浏览过投标设计成果文件内容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工作。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接收、评审过程发现的问题和产生的纠纷,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裁决。裁决前,评标委员会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规定,并征询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交易中心见证人、招标管理机构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选出投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前3名方案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开展工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和劳动报酬由招标人承担,若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另有协议,按协议执行。

  第五章 开标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招标管理机构代表、交易中心见证人、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开标过程如下: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

  (2)招标人提交设计成果文件;

  (3)接收并检查设计成果文件的密封包装情况;

  (4)核对投标人代表的身份;

  (5)招标人收到设计成果投标文件后签收保存,不得开启,不得做任何标记。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已密封但包装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退回重新包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投标人的中标候选人资格:

  (1)设计成果文件逾期送达的;

  (2)提交设计成果文件未密封,以致开标人员能辩认出投标人的设计成果;

  (3)投标人未办理注册备案手续或者注册备案已失效的;

  (4)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5)实行暗标的,投标文件上标注了使评标委员会在揭晓评标结果前就能够准确辨认出投标人身份的名称或其它符号。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方案和展示图纸送达评标地点前不得启封,送达评标地点后,立即由交易中心
见证人启封并编号,投标方案的正本、副本、展示图纸、计算机文件的编号应当一致。

  第二十八条 编号时参与开标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当回避,编号工作完成后,投标方案的正本集中封存,投标方案的副本、展示图纸和计算机文件交给评标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方案正本在评标结果揭晓会议上当众启封。

  第六章 评标程序

  第三十条 推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人与其他成员有同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代表介绍本单位情况和工程项目背景情况。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领取并阅读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的,由招标人代表负责澄清。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每个投标方案进行评审,记录优点和缺陷。

  第三十四条 投标方案讨论。按编号顺序对每个投标方案进行讨论,每个成员均应对投标方案的优点和缺陷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作进一步核实和讨论。为公平起见,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任何一个投标方案的质疑,应当在投标方案讨论时向评标委员会提出,投票表决结果公布后才提出的质疑,不可作为改变表决结果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投票表决。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认真研究投标文件、充分比较的基础上,采用差额选举法记名投票,以得票数量评定投标人的名次。投票应符合以下规定:

  (1)若候选方案总数为奇数,推荐方案总数=(候选方案总数+1)÷2;若候选方案总数为偶数,推荐方案总数=候选方案总数÷2。点票人员发现投票表格中推荐的方案多于或者小于规定数量时应将投票表格退回重新填写,所有投票表格符合要求方可开始统计。

  (2)每一轮投票,评标委员会成员每人一票,每票推荐上述数量的投标方案,按得票数量从多到少排列名次。

  (3)上一轮投票得票相同的投标方案,继续参加下一轮投票,直至决出全部投标方案的排序。

  (4)上一轮投票已经确定名次的投标方案,不再参加下一轮投票。

  (5)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投票,自投票开始至最终排名统计结果公布期间,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投票过程,不得透露、协商、改变投票结果,不得使用通信联络工具。

  第三十六条 统计投票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每轮投票都应当在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递交投票表格后才开始统计,统计结果应当立即向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 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和投票表决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名次。招标人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揭晓投标结果会议,公开展示所有投标方案和展示图纸,检验投标文件正本密封情况后,当众公开宣读投标方案的编号和评审名次,核对投标方案正本与副本是否一致,依次开启投标文件正本,揭晓投标人名字,并根据请求告知已投标但未出席开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名次揭晓后,评标委员会将揭晓的结果记录在评标报告中,并且立即签署评标报告。

  第四十条 不能获得方案设计费的投标方案,投标人可以立即领回投标文件。

  第七章 评标原则

  第四十一条 设计方案评标,主要原则如下:

  (1)设计成果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充分考虑地域环境条件,反映时代精神,具有真正创新的性质,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充分的可实施性;

  (4)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合理、准确,结构选型、材料与构造应用及施工技术符合本地实际;

  (5)设计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经济效益好,工程造价估算不突破规定的控制要求。

  (6)投标文件的设计费和设计周期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合理,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保障措施合理可行。如果投标文件的设计费与其他投标文件相比异常的高或低,或者设计周期异常的长或短,评标委员会在拒绝该投标文件前,应当认真核实投标文件中有关设计费和设计周期的细节,并考虑根据客观理由证明为正确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有权对评审原则进一步细化,但不得更改评审原则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方案是否存在严重的建筑、结构、设备、工艺、造价控制、自然环境保护等各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表决时应对投标文件提供的设计方案的经济性、独创性、优越性,投标文件填报的资料、数字以及设计费和设计周期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综合考虑。

  第四十五条 评标时不需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介绍方案,不接受投标人制作的模型。为有助于评标,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但投标人不得改变投标书中的实质事项,不得通过做出变动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符合要求的投标。

  第四十六条 若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评估标准来进行评估时,发现没有一项投标明显具有优势,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拒绝所有投标而重新招标。

  第四十七条 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可以参加评审,但该投标人只能按评审名次领取方案设计费,不能被推荐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八条 无效投标文件的认定:

  (1)提交的设计成果完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成果内容;

  (2)图纸和文字辨认不清、内容不全或粗制滥造;

  (3)设计收费超过国家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第四十九条 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

  (2)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招标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第八章 定标办法

  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经评审合格,排名前3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一条 使用固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按国家规定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
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此类推。

  第五十二条 无论是否进行过资格预审,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一步证明其资格。不能证明的,招标人可拒绝其投标并从其余中标候选人中另外选定一个中标人。

  第五十三条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中标资格。

  第五十四条 如中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条件(设计费、设计周期、估算工程造价)比其他投标异常低,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对遵守参加投标的各项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作出保证。

  第五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到合同签署这段时间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没有涉及的内容可以进行谈判,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采取有碍合同生效或履行的行动。

  第五十六条 除非招标人根据公众利益决定不授予合同,否则招标人将授予中标人合同。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有权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已支付方案设计费的方案,并根据需要对选定的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应在《从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公告栏》公布中标结果。  
  
  附件3
    从化市工程监理公开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使用我市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规范有序开展,促使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市工程监理招标范围:

  1、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下列工程,应当进行工程监理公开招投标:
  (1)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

  (2)工业、交通、能源、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

  (3)政府指令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

  2、其它建设工程(不包括按规定可由业主自主发包的工程项目)的监理招投标工作,业主在市交易中心办理报建登记后,自主选择招标方式组织招投标,招标结果报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章 招标 投标

  第二条 工程综合说明

  1、工程说明在招标文件中应编制详细的投标须知。

  2、招标方式:公开或邀请。

  3、招标范围:在招标文件中表述清楚。

  4、监理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表述清楚。

  5、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主持进行。

  第三条 资金来源

  建设单位的资金在招标文件中注明获得和落实的情况,并将部分用于本工程合同项目的合理的支付。

  第四条 投标单位应满足条件

  1、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满足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资质等级。

  2、投标单位驻场总监理工程师应满足的条件: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3、投标单位驻场监理机构要求:专业配套齐全,监理人员必须是监理工程师或经过系统监理培训
的人员。各专业人数应满足施工时监理人员旁站监理的要求。

  第五条 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第六条 招标文件的组成:

  1、编制投标须知。

  2、包括按投标须知中发出的补充通知及所述招标答疑会的会议纪要。

  3、《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监理规范。

  5、图纸。

  第七条 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应认真需要阅读投标须知、合同条件、监理规范和设计文件,若有问题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招标答疑会的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第八条 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单位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2、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3、为使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的内容考虑进去,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单位可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价,暂定为招标工程的合同价,作为签订监理合同、监理酬金预付款和进度款拨付的依据。 

  第九条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告、函件和文件均使用中文。

  第十条 投标文件的内容

  投标单位应按下述内容要求和顺序编制投标文件:

  1、《从化市工程监理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字;

  2、投标文件目录;

  (1)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及监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有效授权委托证明书;

  (3)监理大纲;

  (4)拟委派本项目驻场监理机构人员的各职能分工架构表(图)及其个人资历、资格和业绩等有
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拟委派本项目驻场监理机构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 名 在本项目担任职务 技术职称 专 业 监理工程师注册(或岗位)证号 备 注  
  
  注:如总监有施工经验的应附有关证明材料

  (5)投标报价

  第十一条 投标有效期

  1、投标文件应按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日历天数内有效。

  2、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出现特殊情况,经招标管理机构核准,招标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单位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招标预备会

  投标单位应派代表按招标文件中所述时间和地点参加招标预备会,索取招标文件和图纸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勘察现场

  投标单位可以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其它不利情况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招标答疑会

  1、投标单位需要招标单位和设计单位解释或说明的问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书面送达招标单位。

  2、投标单位派代表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地点出席招标答疑会。

  3、招标答疑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单位书面提出或会上提问的问题,并由招标单位作出会议纪要。

  4、会议纪要包括所有问题的答复,并以补充通知的方式迅速提供给所有获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投标单位按须知规定,编制一份投标书的“正本”和招标文件要求份数的“副本”。并在投标文件上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除的墨水打印,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授权代表人亲自签署或盖有印鉴,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单位书面通知进行的,或者是投标单位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或加盖投标单位校对章。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每份副本须密封存在标明“正本”和“副本”的包封中。

  2、包封应标明:

  (1)招标文件提供的业主名称和地址;

  (2)招标文件写明的工程名称(含投标单位所参加的标段名称);

  (3)投标单位的名称、地址及邮政编码;

  (4)投标文件的包封口外须盖密封章。

  第十七条 投标截止日期

  1、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

  2、招标单位按投标须知所述而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以前在投标截止日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日期。

  3、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后收到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单位。

  第三章 开标

  第十八条 开标

  1、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准时参加并签名报到。

  2、开标会议须在招标监督管理机构监督下于交易中心内、由招标代理单位(或招标人)主持进行。对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是否按规定要求编制、文件签署是否正确、有效等进行当众校验。

  3、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与密封;

  (2)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有效授权书,授权代表人与签字人不符而又无有效更改授权代理人证明的;

  (3)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4)投标单位填写的《从化市工程监理投标书》无按规定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及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印鉴;不按《从化市工程监理投标书》规定内容填写和内容涂改而无加盖校对章者;

  (5)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越或脱离投标文件要求的;

  (6)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7)监理费报价不在国家规定的取费范围内;

  (8)投标文件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4、招标单位当众逐一启封各投标文件,当场公布核查结果,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作记录及由投标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5、依据本须知规定,当众宣布可进入评标阶段的投标单位名称。

  第四章 评标与定标

  第十九条 工程可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委会由业主在开标前依法组建,人数为7人,其中业主代表为2人,交易中心专家库的专家为5人。整个评标过程必须接受从化市招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并在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完成。评标委员会若被发现未依法评标,将依法组织新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已确定中标单位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条 评标内容的保密

  开标后,直至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授予中标单位合同止,整个评标过程的有关内容和资料不得向投标单位或与该过程无关人员泄露。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招标单位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违者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 错误的修正

  1、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若有计算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原则如下: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经招、投标单位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改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与评比,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所发生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工程评标在开标后,将投标书的报价、工期监理方案按有关的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1、评委每人分别对各投标单位的有效投标书进行评审并按评分表格独立打分,评标小组推荐出综合评分最高的前两名为中标候选单位。

  2、招标工程依法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前两名中标候选单位中依法选定中标单位,并报从化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后,按规定办理“中标通知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合同授予

  招标单位将把合同授予依法评定的中标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单位将从化市工程交易中心确认签发的《从化市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发给中标单位。《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结果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签订

  1、招标单位依据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及合同条款,按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本与中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2、如果中标单位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招标单位报请从化市招标办批准同意后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以从化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为准。

  第二十八条 招标单位不接受未中标单位的查询,亦不对未中标原因作出解释。

  第二十九条 招标活动前,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之间口头或书面的承诺与本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为准(招标答疑会的会议纪要其有效性优先于投标须知)。

  第三十条 如投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有违法规行为的,其投标资格将被取消,已中标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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