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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0日 来源: 饶平律师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1.双方互负债务且具有牵连性。
    双务合同履行上的牵连性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法理基础,它是指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与另一方对待给付互为前提。建设施工合同中,双方主要给付义务中并不都具有牵连性,仅在建设方的工程款和材料、设备给付义务与施工方按设计、质量要求和约定工期施工义务之间互为前提。建设方提供场地和技术资料的义务是施工的条件,属于先履行义务,而非同时履行义务。
    违反主给付义务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那么违反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是否也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主给付义务对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不得作同时履行抗辩。但如果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以及对方利益密切相关,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
    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中,建设方应履行诸多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但需注意其中许多义务属于先履行义务,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发生施工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的主要指建设方违反协助义务的情形。施工方违反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般不发生建设方同时履行抗辩,原因是:建设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款;而施工方违反从属义务不与工程款的支付发生直接牵连性。
    2.对待给付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所负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因此,必须双方债务实际存在且同时届清偿期时,方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就工程进度款而言,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可能面临两个要件障碍:一是如何判断其存在。有观点认为,只有经最终结算后,才能确定工程量和工程款,因此,对于尚不确定之进度款不得适用同时履行抗辩。笔者认为,该观点忽视了建设工程特有的签证和索赔程序。施工方申报月工作量(要约),建设方审核确认(承诺),这一过程称之为签证,签证由于具备完整的要约和承诺要件,成立新的合同关系。建设方未支付经确认的进度款时,施工方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二是如何判断其已届清偿期。对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合同中往往约定了一定的期限,如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建设方未按期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施工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对方未为对待给付。
    未对待给付包括: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建设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提供材料、设备、资金构成迟延履行的,施工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延工期。但施工方迟延履行,建设方可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尚存争议。答案应是否定的,因为建设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延期付款,势必造成已经延误的工期雪上加霜,对建设方不仅无利反增损害,建设方仅能主张违约责任。
    4.对方对待给付存在可能。
    同时履行以能够履行为前提。若一方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债权人实行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就失去了制度设计赋予的法律意义,应转由合同解除法律制度和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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