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宁都县律师
13979738525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合同知识
房产法规
合同法规
合同履行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房产法规
律师文集
合同知识
房产法规
合同法规
合同履行
经济犯罪法规
经济犯罪案例
公证税收
经济犯罪资讯
城市规划
刑事动态
刑事法规
合同纠纷
房屋产权
文章列表
承租人装修房屋是否有权要求房主补偿装修费
2015年4月16日
赣州市宁都县律师
http://www.rplvshi.com/
正文:
从民法理论上说,装修行为,实际上就是对物的添附。装修他人的房屋,是将装修材料等财产装修于他人房屋之上的行为,具体的说就是添附中的附合。承租人将装修材料经过装修附合出租人的房屋上,就会与房屋共同构成密不可分的新物,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经过附合,承租人就失去了对装修材料的所有权,装修材料转化为房屋的价值,为房屋产权人所有。基于上述分析,本案的刘某一旦完成装修,其购买的装修材料就附合到房屋之上,为李某所有。所以在无法拆除的情况下,刘某无权破坏装修财产,否则就构成对出租人的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装修没有被破坏的情况下,李某是否应当给予刘某一定的补偿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86条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李房应当在房屋增值的范围内给予李某一定的补偿。
来源:
赣州市宁都县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法院会如何处理离婚住房问题
2.税务总局关于房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成都市住房合股公司出租住房搬迁暂行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