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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装修房屋是否有权要求房主补偿装修费

发布时间:2015年4月16日 来源: 饶平律师  
正文:
 从民法理论上说,装修行为,实际上就是对物的添附。装修他人的房屋,是将装修材料等财产装修于他人房屋之上的行为,具体的说就是添附中的附合。承租人将装修材料经过装修附合出租人的房屋上,就会与房屋共同构成密不可分的新物,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经过附合,承租人就失去了对装修材料的所有权,装修材料转化为房屋的价值,为房屋产权人所有。基于上述分析,本案的刘某一旦完成装修,其购买的装修材料就附合到房屋之上,为李某所有。所以在无法拆除的情况下,刘某无权破坏装修财产,否则就构成对出租人的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装修没有被破坏的情况下,李某是否应当给予刘某一定的补偿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86条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李房应当在房屋增值的范围内给予李某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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