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律师网推荐律师——林继敏

法律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履行

文章搜索
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地管辖

发布时间:2016年8月17日 来源: 饶平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可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作为供销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交货地,可以选择在合同履行地来管辖!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饶平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275920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