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律师网推荐律师——林继敏

法律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知识

文章搜索
合同知识

解读货运合同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4月29日 来源: 饶平律师  
  解读货运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托运人如实申报情况义务的规定。
  在承运人托运货物之前,往往需要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之时向承运人准确地表明一些运输当中必要的情况,以便于承运人准确、安全地进行运输。在货物运输业务中,一般都是采用由托运人填写运单的方式(如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一般是由提单;在民用航空货物运输一般是航空货运单;在铁路货物运输中,一般是货运单)来进行申报的,而承运人也一般是凭借托运人填写的内容来了解货物的情况,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货物进行运输当中的保护;同时承运人也是根据运单上填写的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地址,向收货人交货。如果托运人不向承运人准确、全面地表明这些运输必要的情况,就有可能造成承运人无法正确地进行运输,甚至有可能对承运人造成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本条强调了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准确地向承运人表明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的情况。在专门法中,对托运人的这项义务也作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写的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航空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九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和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经检查,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申报与实际相符的,检查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因检查对货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损坏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托运人因申报不实而少交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补交,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加收运费和其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装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一般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以下内容:1.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这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是很重要的,因为在运输合同中签订合同的一方托运人很多时候不是货物的接受方,接收方往往是与承运人并不相识的第三方,为了便于承运人及时交货,就需要托运人在运输开始之前向承运人在运单上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本条还规定,托运人在有的情况下,还应当向承运人表明“凭指示的收货人”的意思。这主要是针对在海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托运人在交付货物进行运输时,还没有确定货物给谁时,就在提单上写明“凭指示交付”的字样,也就是承运人凭托运人的指示交付或者提单持有人的指示交付货物。2.收货地点。这对承运人的正确运输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承运人不知道收货人的收货地点,也就无法在某个确定的地点进行交付货物,也就无法完成运输任务。3.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内容。这里货物的性质是指货物的属性。除了上面列举的各种情况外,托运人还应当向承运人准确提供货物运输必要的其他情况,如货物的表面情况、包装情况等。
  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的情况(这里的“申报不实”是指托运人所提供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这里的“遗漏重要情况”是指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一些有关运输的重要情况,却没有提供),往往会造成两种结果。第一种结果是因为托运人的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给承运人造成损失,例如托运人把五吨重的货物误报为三吨,承运人的起重机负荷仅为三吨,造成机毁货损,损及承运人船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本条第二款规定,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种结果是因为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致使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申报的情况进行运输,结果给托运人造成损失。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向承运人准确、全面地表明运输必要的情况是托运人的义务,如果因为托运人不履行这项义务或者履行这项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证明托运人对损失的产生是有过错的,所以理应由托运人自己承担损失,承运人可以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释义】本条是对托运人托运货物必须办理某些手续的规定。
  货物的运输往往会涉及各种手续,如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就必须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的报关,同时还必须为出口的货物办妥检疫、检验等手续;有些货物的运输还必须经过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和同意。货物运输中所涉及到的各种手续是运输所必须的,如果没有这些手续,承运人不能进行正常运输。所以在运输前,承运人一般都要求托运人办理这些手续,并且应当将办理完这些手续的文件提交给承运人,以便于承运人运输。我国的各专门法基本上都强调了托运人的这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除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本条对托运人应当办理的手续列举了审批、检验两种,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运输前应当办理的手续不限于这两种,一般还包括检疫、港口准入等,在危险品的运输时,还包括危险品运输的许可手续。托运人一般应当在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前向承运人及时提供这些手续,如果不及时向承运人提供这些手续,就有可能造成运输的迟延,或者对承运人造成损失。对于托运人没有向承运人提供这些手续或者提供的手续不完备或者没有及时提供这些手续,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赔偿损失。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饶平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275920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