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律师网推荐律师——林继敏

法律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知识

文章搜索
合同知识

丈夫未获妻子同意出售共有房产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7日 来源: 饶平律师  
丈夫瞒着妻子将双方共有的房产卖给第三人,妻子得知后向房管局提出异议,房管局因此停止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购房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日前对这起房产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卖房协议无效。
    2006年2月,陈某和妻子张某在厦门购买了一处房产,产权证写有两个人的名字。后来,两人感情不和,一直在闹离婚。同年8月,陈某找到余某,表示要把与妻子共有的房产卖给余某,并收取余某2万元订金。接着,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房屋总价91万元。余某先后共向陈某支付62万元,陈某将其中44万元用于偿还购买这套房子的贷款,并办理了房屋抵押注销手续。
    得知陈某背着自己把房子卖掉后,陈某的妻子张某立即到房管局查询,并提出了异议。房管局因此停止办理这套房子的过户手续。看到房子过户遇到了麻烦,余某遂将陈某告上了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卖房协议无效,判处卖房者退还购房款并补偿购房者2万元。
    法官表示,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人们在购买二手房时,应注意征得售房夫妻双方的同意,最好要求夫妻双方当面签字,共同到房管部门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售房夫妻无法同时到场,应当要求出售方提供公证委托等手续。另外,近年来屡屡出现假冒共有人签名骗取房产证的现象,公证和房管部门在办理公证和产权变更登记中,也要擦亮眼睛,强化对签名、证件真实性的审查。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饶平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275920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