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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4年4月29日 来源: 饶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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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从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运抵到达地交付完毕时止,承运人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并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不可抗力;货物的自然损耗或性质变化;包装不符合规定(无法从外部发现);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托运人的过错;有押运人且不属承运人责任的;其他经查证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
  违约的赔偿
  货物的损坏按受损货物所减低价值或修理费赔偿。
  赔偿的价格由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价格计算。
  造成车辆、设备损坏或第三者物质损失,按损坏或损失部分的价值赔偿。
  承、托双方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物运抵到达地点的次日起算,不超过一百八十日。赔偿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六十日内处理。
  承、托双方在履行公路货运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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