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找钱花敲诈抢劫同性恋
被告人刘某、李某1、李某2同系在浙江省杭州市打工者,因都想通过卖肾换钱未成而在医院相识。其中被告人李某2曾在酒吧打工,知悉同性恋者不愿曝光的心理,后三人为弄钱花,在李某2的提一下,三人达成抢劫、敲诈同性恋者的合谋。
2009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某2在某同性恋网站上寻找到作案目标被害人陆某,李某2在进入陆某位于余杭区的暂住房后,被告人刘某、李某1携带弹簧刀随后进入陆某房屋,采用持刀威胁等暴力手段,劫的1000元现金,2张银行卡,手机等财物。抢劫后三人持卡消费和取现共1900元。2009年12月29日晚,三被告人采用同样方法当场劫得被害人徐某现金人民币500元及身份证1张,并为徐某拍下裸照,以此逼迫其写下借条,要求其第二天上午将人民币5000元汇至指定的银行卡内。12月30日,被害人徐某未汇款给被告人,又接到被告人李某1和李某2的敲诈电话,要求其带钱款到宁波市第三医院二楼交付。
被害人徐某报警,当日下午,被告人李某1和李某2在约定地点被当场抓获。随后,在李某2的协助下,被告人刘某也被抓获。被告人李某1在被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后,如实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起入户抢劫犯罪事实。
勒索财物怎么处罚
2010年5月20日上午,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李某1犯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2犯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