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能舒筋活血,少量饮酒对身体有益。然而醉酒违法滋事,不但有损健康,而且要受法律制裁和经济损失。
2010年1月29日21时30分许,屈某酒后乘坐其妻驾驶的车辆行至通州区台湖镇一福兰德超市路边时,恰遇该店员工李某夫妇在路中间吵架挡住去路,屈某下车后不是劝解劝对方让路,而是借着酒劲对李某骂骂咧咧,并对李某进行殴打,后用水果刀将李某右胸部扎伤,造成李某重伤、伤残程度十级。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屈某酒后滋事,持刀重伤他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屈某予以惩处。近日,通州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屈某有期徒刑五年,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十二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