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律师网推荐律师——林继敏

法律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知识

文章搜索
合同知识

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4年6月25日 来源: 饶平律师  
房屋,买卖,公证,办理,卖方,批准
  (一)房屋买卖合同公证,要在房管部门评议批准的基础上给予证明。买卖价格要按质论价,估价的办法要根据国家的价格政策,参照房屋实际造价,新旧程度及市场房价而定,并经房管部门批准。在农村,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价格,由买卖双方直接交易,随行就市,防止变相高价套购。
  (二)产权人死亡的,其家属在末办理继承权公证前不得处理房产。
  (三)房屋买主如其户口不在房屋所在地的,则要按当地政府或房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国家禁止单位购买私人房屋,目的是为了防止单位挤占公民的房屋使用面积。如单位确属缺房,须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才能购买私房。
  (五)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规定卖方负责向买方交空房者,须等房内住户腾交后再行成交和办理公证;以避免房客无处搬家或其他问题致使卖方不能按期交房,造成多方面纠纷。(六)要坚决揭露、制止和打击利用房屋买卖进行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的非法行为。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饶平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275920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