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
2012年7月20日,福建省霞浦县牙城镇某村村民刘某某为了避免稻田里的农作物长期遭野猪的糟蹋,开始连续5天在同村村民邱某某、杜某某等人的稻田田埂上私设电网诱捕野猪。通电时间为每天晚上的7点到次日凌晨4点,220伏的电压经变压器将变压为600伏。2012年7月29日晚上10点半左右,因被告人刘某某未在私设的电网处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路经电网处的同村村民林某触电身亡。当晚,被告人刘某某向霞浦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系触电致心脏破裂骤停死亡。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共场所为诱捕野猪而设置电网,已经预见可能发生不特定人员触电死亡的危害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致发生一人触电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刘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霞浦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