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如何处罚
自1980年宋某一直在灵璧县大庙计划生育服务所从事人流、接生等项工作,但未取得医士资格。2008年,灵璧县某村妇女苗某怀孕后多次要求宋某给其做人流手术。6月11日宋某给苗某打了一针1992年前生产的堕胎药后至苗某次日死亡。
在宋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后,苗某家人将苗某尸体火化。之后宋某家人再次赔偿3万元,并取得苗某家人谅解。
2009年9月,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宣判后,宋某不服,以其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量刑太重为由,提出上诉。
2009年12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灵璧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无明显不当之处。但鉴于宋某是应苗某多次上门要求为其手术,也未牟利,归案后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苗某家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苗某家人谅解,为此,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情况下,可以对宋某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宋某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