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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丢失赔偿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0日 来源: 饶平律师  
      货物丢失赔偿
   案情介绍:4月9日,石城法院对一起因货运司机疏忽大意导致客户托运货物丢失而引起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石城县某快递公司需按市场价赔偿原告何某货款420元并退还货运费20元。
  2008年1月,原告何某将10盒花生礼品盒交付给被告石城县某货运公司要求其托运给南昌亲戚,被告在清点货物后给原告开具了货运单并收取了何某20元运费。然后时间过去一个多月,南昌的亲戚依然没有收到该笔货物。何某手持货运单到货运公司查询却被告之该货物并没有达到南昌,可能是由于货运司机大意导致丢失。何某遂要求货运公司赔偿,然而何某没有想到的是,货运公司以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为由只答应退会何某20元运费以及赔偿两倍运费40元。双方经多交涉未果,何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另查明,货运公司提供给原告何某的制式货运单中没有约定关于货物丢失或损坏赔偿的内容,也并未向何某询问是否对货物进行保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商业货运公司和原告缔结货物运输合同,理应尽到将货物安全,准时的送达目的地的合同义务,然后被告未能尽到自己应当履行注意义务导致货物丢失,给原告造成损失,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提出按货运公司内部规定的货物丢失赔偿双倍运费的抗辩于法无据,故被告需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因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制式货运单中并没有约定有关货物丢失赔偿的标准,因此货物价值按市场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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