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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朋友家闲逛顺走首饰与现金,投案自首能否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9日 来源: 饶平律师  

到朋友家闲逛顺走首饰与现金

2009年6月26日,何亚君在朋友杨萍家闲逛,借上厕所之机进入杨萍卧室,盗走杨萍金项链、金耳环、金耳钉及现金1500元。经鉴定,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862元,金耳环价值人民币1596元。2009年6月27日何亚君于到三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盗得的金耳环、金项链另打后归还失主。

投案自首能否从轻处罚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亚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958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何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有悔罪表现,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09年10月28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何亚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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