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恶性犯罪
被告人薄某,职业为出租司机。2002年10月23日晚,薄某途径山东东营市河口区某理发店时,见店内仅剩一名女子黄某,遂起歹心,趁其不备,将黄某制服后,欲行不轨,遭到黄某强烈反抗,薄某一怒之下勒死黄某,为掩盖其罪行,纵火后逃离。2006年7月29日上午,刘某搭乘薄某的出租车行驶至河口区某地,薄某借口。去加油站接人,将刘某骗至偏僻地方,正欲行强奸,听刘某说自己有皮肤病,害怕事情败露,将刘某勒死后,后掩埋。2006年5、6月间,薄某以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关某骗至某偏僻处,抢劫关某400元,但因出租车陷入泥潭中,无奈归还关某。2006年10月,薄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将刘某骗至某偏僻处,强奸未遂,持刀抢劫80元。2006年11月,薄某以同样的方式将衣某某骗至某偏僻处,强奸了衣某,且抢劫被害人2100元。
抢劫杀人怎么处罚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薄某无视他人生命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针对社会上不特定的年轻女性,实施故意杀人犯罪2起,致2人死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3次劫取他人财物;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犯罪4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罪犯薄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犯罪中,薄某在实施强奸犯罪后,为灭口而采取手掐、用毛巾和皮包带子勒脖子等手段,杀死被害人,并采取焚烧、埋藏等手段毁尸灭迹,其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严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薄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作案工具吉利轿车一辆、匕首两把予以没收。
薄某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008年7月16日高法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对罪犯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8年12月25日最高院批准了薄某死刑的刑事裁定。
2009年1月15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薄某注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