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
被告人冯国良(男,36岁),自幼在父母离异后随父生活。父亲冯某某再婚后,继母代某某对他非常好,但父亲经常与继母吵架。继母代某某患病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父亲冯某某长时间不照顾继母。于是冯国良找到父亲,要求父亲照顾继母,但未谈妥。
2008年10月4日,冯国良到医院买了安眠药,将十多片药碾碎放在父亲的汤里,父亲吃后熟睡。冯国良趁此之机,持擀面杖猛击父亲头部,致父亲颅脑损伤死亡,后他又将父亲尸体肢解,并抛尸至圆明园福海、温榆河等处。2008年10月22日,冯国良被查获归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冯国良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纠纷,故意杀害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案件系家庭矛盾引发,冯国良到案后能坦白交代所犯罪行,并认罪、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2009年8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冯国良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