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内多次盗窃电动车
2008年6月20日晚,江某2在贵港市火车站一按摩店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撬开一辆价值人民币2340元的黑色绿源牌电动车的电门锁,然后将此电动车盗走。6月27日、29日江某2伙同江某1用同样的作案方法连续作案三起,盗得电动车三辆,三辆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8052元。江某2伙同江某1在销赃时被警方抓获。
盗窃会判多少年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江某2、江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江某盗窃数额巨大,江某1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江某、江某1共同密谋,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盗窃犯罪,均其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参与第一起、第二起、第四起的罪行,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且如实供述的罪行较重,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009年1月22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江某2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江某1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