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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通知仍须承担逾期履行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日 来源: 饶平律师  
  甲房开商与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8年12月30前交付房屋,逾期交付按日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交接方式为:房开商具备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
  甲房开商于2008年12月25日具备交付条件,并用陆续用电话通知了各业主前来领取"入住通知书"及办理交接(jiaojie)手续,刘某于2009年2月份接到电话,但迟迟未来办理交接手续。直到2009年7月30日办理交接手续。后来其以房开商没有书面通知为由,要求房开商承担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30日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及在外的租房损失。其租房损失的收款收据也是在庭审后提供。
  请问:1、在刘某承认其已在2月份接到领取交房通知电话的情形下,甲房开商是否还应承担7个月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2、刘某的租金损失是否应得到支持?
  3、通知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担的是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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