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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如何判因刹车不灵造成的事故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4日 来源: 饶平律师  

刹车不灵致7死6伤

张某1、张某2是陕G07484号普通运输客车的合伙人,该车因制动系统故障曾多次简易修理,均未能彻底排除制动故障,在行驶中多次发生制动失灵现象。2006年5月6日,张某1在客车未修好的情况下,又超载1人,在一拐弯处,张某1未来得及刹车,导致车辆冲出路面,坠入50多米高的大桥下,造成7人死亡、6人受伤、车辆报废。

旬阳县检察院以张某1犯交通肇事罪为由向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控诉;受害人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张某1及张某2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9万余元。

交通肇事罪如何判刑

2006年9月21日,旬阳县法院依法对该案刑事诉讼部分先行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1有期徒刑四年。

2007年4月30日旬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1从事客运,在驾驶的车辆制动系统有明显故障的情况下仍然拉客营运,紧急情况下临危采取措施不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七人死亡、六人受伤。被告人张某1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仁田与被告人张某1系车辆合伙关系,作为对车辆享有合伙利益的车主,张仁田应当与张某1对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由被告人张某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2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17053。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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