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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盗车团伙流窜两省作案谈盗窃累犯如何判罚?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7日 来源: 饶平律师  

盗车团伙流窜两省作案

1998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王某、刘某某等15人合谋盗窃车辆,他们分工明确、计划周详,采取踩点、放风等方式,先后流窜到安徽省、河南省作案,盗窃桑塔纳、广州本田等车辆,涉案金额高达200多万元。

盗窃累犯如何判罚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某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罗某某犯罪团伙明知是盗窃的机动车辆而予以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被告人王某、罗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法院以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无期徒刑;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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