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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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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将其债务转让第三人

发布时间:2018年6月29日 来源: 饶平律师  
  1997年3月,某商贸集团与某磁带厂签订了录像带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磁带厂分两批向商贸集团提供磁带5000盒,单价25元。合同规定分期付款,每批货物交付后付一半货款。交货日期分别为4月25日和6月10日。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磁带厂准备开始购买原材料,并安排了相应的生产计划。3月底,磁带厂告知商贸公司,因生产任务繁重,希望能改变或解除合同,商贸公司拒绝解除合同。磁带厂迫不得已,便与某音像制品公司联系,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合同,由音像制品公司为商贸公司提供5000盒与原订合同相同质量、规格的录像带,事后,磁带厂向商贸公司告知了有关情况,但商贸公司不予同意。4月25日,音像制品公司将生产的第一批2500盒录相带送至商贸公司,商贸公司拒绝收货,并要求磁带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而磁带厂认为自己并没有违约。双方多次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商贸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磁带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合同债务转让的有关问题。
  合同债务的转让即合同义务转让,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取代债务人的地位,代其履行债务。《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一般来讲,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转让协议,必须具有以下要件才具有债务转让的法律效力:
  (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这是债务转让的首要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债务转让便无从谈起。
  (2)所转让的债务是合同中允许转让的债务,即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债务转让的情形,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原则上也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3)必须有以债务转让为内容的协议。
  (4) 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债务转移的基本原则和条件。因为债务的转移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现在订立一个合同,无论是什么合同,对方当事人一定要考虑它是否守信用、资信状况如何,相信了对方当事人才和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债务人如果得不到债权人的同意,就把债务转移给他人,转让给一个资信差的、不守信用的当事人,债权人利益必将受到损害,鉴于债务的转移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律明文规定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反之,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移无效。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义务的转移不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但对于某些涉及公众利益或者国家专门管理范围内的合同义务转移,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那么,这类合同在进行义务转移时,就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依照《合同法》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双方协商一致方能成立。本案中磁带厂因无法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向商贸公司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原合同仍然合法有效,磁带厂必须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至于磁带厂在未征得商贸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音像制品公司联系,并就原合同义务的转让一事达成协议,而且事后通知了商贸公司,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磁带厂转移义务的行为对商贸公司并不具有效力,商贸公司当然可以拒绝接受音像制品公司交货,并要求磁带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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