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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后设卡拦路抢劫 6被告悉数受刑

发布时间:2014年4月29日 来源: 饶平律师  
“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这是电视剧中常见的对白,但现实中也的确发生过这种事。4月2日,广西武宣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罗杰等6人九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4000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

  2011年9月份,被告人罗杰与他人在金秀县大樟乡新兴屯承包了一座山林,为方便木材运输,几人从武宣县东乡镇百崖槽附近的高达村修建了一务通往金秀县新兴屯的泥沙路。道路修好后,其他的车辆为图方便也从此经过,罗杰认为自己修的路白给他人使用,自己“吃亏”了。于是其便制作两块“告示牌”立在泥沙路两头,以收取修路费为名要求过往车辆要事先通知并交1500元的维修费。为便于对过往的车辆进行敲诈勒索,罗杰还拉拢梁耀、罗铭等5人入伙。

  “告示牌”立起来之后,自2012年1月20日至4月3日期间,罗杰等人多次对过往的车辆进行敲诈勒索,共敲诈得现金6000元人民币。随后经群众报案,公安机关于2012年8月1日将罗杰等6人抓获归案,2013年2月25日武宣检察院向武宣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罗杰等6人犯敲诈勒索罪。

  武宣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罗杰、梁耀、罗铭、罗民强、罗意、罗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罗杰、罗铭、梁耀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罗民强、罗意、罗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六被告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罗杰等人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判处罗杰有期徒刑九个月,处罚金4000元;判处罗铭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4000元;判处梁耀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4000元;判处罗民强有期徒刑七个月,处罚金3000元;判处罗意有期徒刑七个月,处罚金3000元;判处罗勋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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