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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亡,十年潜逃路茫茫

发布时间:2014年5月21日 来源: 饶平律师  Tags: 被告人,有期徒刑,公安机关,被害人,辩护
 

庄某煌是广东省汕头市人,2000年9月11日晚,庄某煌与杨某鑫(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杨某捷、沈某绍、李某和、陈某锋、蔡某柽等到汕头市新厦路圣柏纳娱乐有限公司的“的士高”舞厅跳舞。期间,一个叫方勇的人与其同事李某文等5人也到舞厅跳舞。至12日凌晨1时许,方勇在舞池跳舞时用点燃的香烟烧烫挂职在舞台旁边的广告布条,舞厅保安上前制止,方勇不服,在舞池跳舞的李某和便责怪方勇,方勇不服,引起两人打架,同在舞池跳舞的庄某煌与杨某鑫、杨某捷、沈某绍、陈某锋、蔡某柽等七人先后上前动手殴打方勇,在此过程,杨某捷还用玻璃杯砸打方勇的头部,蔡某柽用左手挟住方勇的脖子,右手用玻璃杯猛砸方勇的头部,致方勇受伤倒地。后方勇被其同事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至2000年9月21日抢救无效死亡。很快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杨某捷、沈某绍、李某和、陈某锋、蔡某柽,并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蔡某柽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人员分别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等。但庄某煌与杨某鑫却一直在外潜逃,不敢回家。2011年9月15日,庄某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9月18日杨某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2年5月10日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检察院向汕头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某鑫、庄某煌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处罚。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家属依法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经济赔偿。林继敏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庄某煌家属的委托,做为被告人庄某煌的辩护人出庭为庄某煌辩护,林律师提出4个辩护观点:1、被告人庄某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2、被害人本身存在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已通过其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赔偿3万元),其犯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3、被告人庄某煌积极通过其家属劝说杨某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视为立功表现;4、被告人庄某煌认罪态度良好,有明显悔罪表现,是初犯,且家中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和教育。建议对被告人庄某煌给予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基本采纳了林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处被告人庄某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庄某煌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特别满意,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期是在十年有期徒刑至死刑。本案被告人庄某煌不仅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还适用缓刑,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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