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日,广西平乐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纠纷案件。
2012年10月17日,原告张某到被告妇幼保健院进行计划生育放环手术,手术后被告感觉腰痛难忍,于2012年10月22日到被告处做B超检查,检查结果为宫内未探及节育器。2012年10月23日原告又到市人民医院检查,并于当日入住市人民医院,经过相关的检查,检查结果为环异位。原告认为术后腰痛及身体其他的损害是由于妇幼保健院粗心将节育环放错位置导致的,并经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36716.29元。
被告妇幼保健院认为,原告的身体不适并不完全由医院造成的,有些是并发症医院是不承担责任的,况且原告要求的赔偿额太高了不合理。
经法院组织调解,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被告妇幼保健院愿意在其过错范围内赔偿人民币3万元,原告张某也同意被告赔偿其损失3万元。这起医疗损害纠纷到此也就圆满化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