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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拆迁,房子拆了置换安置房卖了,被拆迁人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9日 来源: 饶平律师  

16岁男子在未强迫13岁女友的前提下与之发生性关系,女友父母对此表示不追究,但男子仍被公诉并判刑。

■案件聚焦

●为何女方未被胁迫,男方仍被判?

对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即使幼女本人同意发生性行为,行为人本身也可能触刑。这是因为幼女对其同意的内容缺乏生理上和社会阅历上的认知,对同意之后产生的后果也不能准确把握。

●被告人未满18岁,被判2年是否过重?

强奸罪的起刑点为三年有期徒刑,考虑到控辩双方建议的从轻情节,法庭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加上之前因犯抢劫罪而被判处的10个月刑期,总和刑期为2年零1个月。

■案件回顾

今年3月30日,深圳市罗湖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化名)在明知被害人张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多次和其发生性关系,依法犯有强奸罪,加之其犯罪行为发生在缓刑期间,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下达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不过,与大众对强奸罪的传统认知不同,该案中李某不但没有强迫张某之嫌,而且双方还是男女朋友关系,甚至作为监护人的双方父母也表示对此不做追究。然而,深圳市两级法院对此案做出的判决却表明,14岁,这一法律出于保护幼女目的而设置的红线不容触碰。

在如今这个年代,未成年人恋爱,甚至发生性关系,已经不像我们遥远的父辈时代那样被视之为洪水猛兽,青少年多半习以为常,不少家长也不置可否。然而,近日一名刚满16周岁的男子李某被判强奸张某的案例,却足以让社会重新思考这个话题。

未意识到被害的“被害人”

也许,不满14周岁的张某从来没有想到,心甘情愿尝试禁果的自己居然会成为一名被害人,而李某也可能没有想过,你情我愿的性关系竟会让自己身陷囹圄。

在被告人李某的一审辩护律师李旭东的眼里,虽然已经满了16周岁,但李某看起来仍然像个稚嫩的孩子。“他的稚嫩不仅仅表现在脸庞上,也表现在对法律的无知上。”

李某出生于1995年8月,广东汕头人,因为有家人在深圳打工,初中毕业后便来到深圳,然而刚入社会不久,李某便犯下了抢劫罪。2011年2月25日,罗湖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然而仅仅时过几月,李某便又一次踩到了法律的红线。

2011年8月初,李某结识了张某,并迅速发展为男女朋友。几天后的8月5日,李某便在自己在罗湖区黄贝岭上村某住处和张某发生了性关系。至2011年11月23日,李某又和张某先后在其住处和金城大厦某房多次发生性关系。

对于这段升温过快的感情,张某和李某都觉得没什么不妥,以至于李某在一次配合警方的调查中无意间点到了此事,张某对此也大方承认。然而,随后事态的演变却足以让两人铭记终生。2011年11月23日,李某被警方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检方对其批准逮捕,而这段感情也随之变味,女方成了被害人,而男方则变成了涉嫌犯有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

对于这两个突如其来的法律术语,张某和李某一时都无法接受,而双方家长也向相关方面表示同意对李某的行为不做追究。不过,公诉程序并没有因为双方家长的谅解而中止,对此,金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彬告诉记者,根据我国法律,重婚、遗弃、虐待家庭成员、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破坏现役军人婚姻等家庭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才属于自诉案件,此外都属于公诉案件。换句话说,强奸罪属于法律规定必须公诉的案件。从这点而言,当公安机关确证已满16周岁的李某明知张某不满14周岁却仍和其发生性关系这一线索时,公诉程序就已经注定无法避免。

减轻处罚的被告人

对于检方关于其犯有强奸罪的指控,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不过李某认为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2年刑期量刑过重,随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

今年年初,罗湖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涉嫌强奸一案。据李某辩护律师李旭东称,李某当庭承认自己在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时知道张某未满14周岁。据了解,张某生于1998年6月,案发时才13周岁。

李旭东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李旭东告诉记者,对于与不满14周岁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我国《刑法》中其实有两个罪名,一个是强奸罪,另外一个便是饱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但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双方存在性交易,而本案中李某和张某之间明显不存在性交易,所以检方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强奸罪,在多数人的思维模式中,“强”字,即强迫、胁迫,是该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但实际上,当犯罪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便出现了例外。该案一审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对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即使幼女本人同意发生性行为,行为人本身也可能触刑。对此,本案主审法官解释称,这是因为幼女对其同意的内容缺乏生理上和社会阅历上的认知,对同意之后产生的后果也不能准确把握。

不过,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是留了一个小口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被告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情节轻微(如交友早恋),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解释无疑是对当下恋爱低龄化的现实照顾,不过被告人李某与张某的恋爱过程虽然也算得上情节轻微,但由于李某“尴尬”地已满16周岁,所以这条司法解释对李某并不适用。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李某应以强奸罪追究刑责,且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不过,由于被告人李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1年11个月至2年11个月有期徒刑。辩护人从轻处罚的理由和检察机关相近,不过建议刑期为一年以内。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强奸罪的起刑点为三年有期徒刑,考虑到控辩双方建议的从轻情节,法庭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加上之前因犯抢劫罪而被判处的10个月刑期,总和刑期为2年零1个月,最终裁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人李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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