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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期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发布时间:2015年2月20日 来源: 饶平律师  

    成都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一案一审判决作出以来,此案定性问题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就此酒后交通肇事的罪与罚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希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

    李希慧教授认为,酒后驾车本身就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是停止自己驾车的行为,而是为逃避责任继续驾车横冲直撞,其行为可视为间接故意。依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孙伟铭醉酒后在人群密集的道路上高速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主观罪过心态已不是一种过失,行为人有间接故意心态,放任撞车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所以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法院以该罪定罪量刑是恰当的。

    阮齐林教授表示,一般来说,对于醉酒者很难判定其是“希望”还是“放任”事态的发生,对于“醉驾”者似应以交通肇事论处。但是,孙伟铭的连环撞车行为造成了4死1伤的严重后果,在此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其是否存有主观故意,如果取得相应证据支持,则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处罚。

    酒后驾车造成严重事故后,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法院在不同的案件上定罪有所不同,有的是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罚,有的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对此,李希慧教授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日前,就酒后驾驶引发事故,有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酒后驾车课以刑罚。李希慧教授和阮齐林教授均认为,此举并无必要,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囊括在了现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之中。从刑罚的角度来看,犯罪范围应尽量控制,而不是去将其放宽,酒后驾车没有危害结果的,不一定对其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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