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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放任律师制造舆论压力”律所将遭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7年4月2日 来源: 饶平律师  
【内容提要】   司法部 2016 年 9 月 6 日修订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近期对外公布,其新增律师事务所监管规则条款引起律师界意见反弹。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学者表示,新《办法》对律师事务所的监   司法部 2016 年 9 月 6 日修订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近期对外公布,其新增律师事务所监管规则条款引起律师界意见反弹。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学者表示,新《办法》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管要求过于苛刻,不符合律师行业市场化发展规律。   该《办法》于 2008 年制定,2012 年进行过修改。但记者看到,这两个版本仅用一个条款概括规定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要求 " 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   而司法部新修订的《办法》在《律师法》未授权情况下,增设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实施六类行为,违者将遭受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新《办法》第 50 条列举的六类行为包括:   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根据《办法》,若律师事务所放任或纵容律师实施上述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依照《律师法》第 50 条对律师事务所予以行政处罚,具体而言: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上海市钟颖律师事务所主任钟颖均向记者表示,此举是自 2012 年以来,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律师管理的组合拳之一,但与《律师法》规定不完全一致,也不符合律师行业特点。   " 中国律师已经完全走向了市场,所有的案源,除了法律援助,律师的业务来源都要靠在市场上去争取,管得越严,落实越难到位。" 王才良说。   在王才亮看来,新《办法》列举的第一类行为在实践中有规范的合理性,但 " 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 等规定缺乏法律依据且实践中难以认定。   " 什么是歪曲,什么是误导,聂树斌案件,大家能不能说遇到公共事件、大家能不能说呢" 王才亮反问道。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常铮接受记者采访时亦表达类似疑问,她认为《办法》对律师事务的管理要求有必要,但律师是相对自由的职业,《办法》第 50 条过于苛刻," 还有处罚措施,这样律所很难开了。"   常铮向记者介绍,当前,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提成制,律师交管理费和提成比例后自由接案,律所管理较为松散;另一种是工薪制,对律师的管理较为严格,比如,尚权所建立了律师业务监管体系,及重大案件讨论、备案制等," 但估计实践中达不到第 50 条所写的程度。"   " 比如要求律师不得以研讨案件的方式炒作,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我认为研讨案件本身是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果律师把相关信息对外发布了,律师如何判断是不是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 常铮说。   记者了解到,自 1979 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中国律师经历了从机关干部到个人执业的发展阶段,律师从国家法律工作者转变为法律服务提供者,从而走向了市场。   1979 年 9 月司法部重建并恢复律师制度,当时的律师被称为法律工作者,通常在法院里工作,由司法局管理。但改革开放 30 年来,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逐渐由国办变成成民办,中国律师行业走向市场。1993 年底,司法部作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定》,后提出可以设立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 " 两不四自 " 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由合作制变革为合伙制,律师待遇实行提成制成为主流。2000 年,所有国办所均脱钩改制为自收自支的律师事务所,实现律师队伍市场化转变。   宪法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向记者表示,《办法》第 50 条对律师执业来讲,弊大于利。" 从法律上讲,律师和律师是平等的民事关系,现在要律所把律师管起来,这不是法治国家通行的做法。"   张千帆认为,《律师法》列举了律师哪些执业行为违法,但几乎都在诉讼过程中,而对律师诉讼之外的思想、言论进行规范,归根结底要看其是否违反既有法律,如果这些言论是合法的,那么就受《宪法》言论自由的保护。"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所没有必要在国家法律之外额外管制律师的言行,也确实权力管。"   在张千帆看来,法治的进步很大程度上要靠社会舆论。" 中国目前需要律师勇敢执业,司法机关如果没有犯错的话,完全可以不受舆论的影响,而不应该控制律师的行为,禁止其将真相披露给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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