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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废鱼塘捡垃圾发现碎尸 人手人脚被装进塑料袋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2日 来源: 饶平律师  

男子废鱼塘捡垃圾发现碎尸

泰兴市民常山(化名)闲着无事喜欢到处走走看看,顺便翻翻垃圾,捡些瓶瓶罐罐硬纸塑料什么的。3月28日中午,吃过饭之后,常山像往常一样出门捡垃圾,路经泰兴钱庄村时,发现一废弃鱼塘里面堆满了垃圾,于是常某便下去寻找。

“有一些塑料袋,扎得好好的,我就把塑料袋打开看看。”常山说,没得命,吓死了吓死了,塑料袋里头竟然是人的手。“不是木头的,也不是塑料的假人啊,是真人的手。”吓得不轻的常山赶紧打电话告诉儿子。其儿子立即报警。

分分钟,钱庄村发现尸块的消息传开了。附近群众纷纷前往围观。泰兴警方很快将现场封锁,并调来警犬在现场勘查。

“唉哟,什么人哦下这么毒的狠手”现场目击者小张说,他看到警方拾起了一个又一个塑料袋。“就是平时超市啊,菜场啊经常用的那种塑料袋,打开,里边都是尸块。”

“手、脚,臀,躯干……发现碎尸若干,就是没找到头。”众多目击者称,他们在现场一边看一边揪着心,到底是什么人残忍地做出这种事情截止发稿,泰兴警方仍在全力侦查,并证实死者是一名男性。

杀人碎尸行为如何处罚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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