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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秀县原县长被控涉嫌受贿1004余万受审 受贿罪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4日 来源: 饶平律师  

一、广西金秀县原县长被控涉嫌受贿1004余万受审

据正义网讯,近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赵贵坤受贿一案。庭审中,赵贵坤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没有异议,只是对其中的部分情节和事实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5年,赵贵坤利用其担任金秀县政府县长的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审批设计图、拨付工程款、解决单位办案经费及调整职务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何某福、何某宗(两人均另案处理)、金秀县地方税务局、金秀县东达制糖有限公司等个人、单位贿赂共计1004.308万元。

案发后,赵贵坤通过家属退出赃款875.2313万元。庭审中,检察院认为,赵贵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最后陈述阶段,赵贵坤表示自己没有坚守原则,触犯了法律,他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希望法庭考虑其有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给予其从轻处罚。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案件将择期宣判。

二、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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