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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2岁多女儿遗弃民政局 涉嫌遗弃罪受审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9日 来源: 饶平律师  

男子将2岁多女儿遗弃民政局

据新京报讯,今年3月9日,30岁男子李某,将不到3岁的亲生女儿“扔”在了顺义区民政局。

11月29日,李某因涉嫌遗弃罪在顺义法院受审时,否认自己是遗弃女儿。李某称,自己的本意是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自己无力抚养的女儿申请孤儿院认领,想以此逼民政局收下孩子。且之后到派出所想领回孩子。

目前,已取保候审的李某仍和女儿一起生活。新京报近日对此事进行调查。

3月9日,虽已入春,但北京的最低气温还在零下4摄氏度,刮着西北风。

当天上午9时,宋女士在顺义民政局门口看到一名小女孩,“身穿黄色羽绒服,梳着小辫子,小脸被风吹红了,像是走丢了。”

民政局工作人员报了警,民警询问良久,才得知小女孩是被父亲李某扔在这里的。两天后的3月11日,李某到派出所要求领回孩子,被警方控制。

在顺义民政局福利科科长李海玉印象中,牵着孩子的李某低着头,工作人员问一句,他才答一句。“问清楚基本情况后,我们告诉他不符合送福利院的条件,建议他可以尝试申请低保。他立刻很生气,拽着孩子就走了。”

记者了解到,当天李某趁民政局工作人员不备,将女儿放在了民政局一层楼道咨询室门口后离开。经工作人员报警,两天后,李某到派出所投案。

涉嫌遗弃罪受审

关于量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犯罪后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被告人当庭仍坚持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建议法院酌情从重处罚。建议法庭在两年至两年6个月的幅度内量刑。该案未当庭宣判。

法律知识普及

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6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

因此遗弃婴幼儿首先就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有可能犯下遗弃罪。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上述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拒绝抚养,且情节恶劣,已经构成了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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