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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多万 两男子坐上被告席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1日 来源: 饶平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多万

两男子以高利息为诱饵,通过发放彩页、业务员宣传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多万元,被害人高达250多人,最终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12月2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称,陕西言鼎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13号,到2014年2月为止,这家公司一直由被告人罗某实际负责。2014年2月1号,罗某通过股份转让的形式,以1046多万元转让给被告人李某。同年9月28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同时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言鼎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两人在先后经营公司期间,都是通过发放彩页,业务员宣传等方式开展非法吸收群众资金业务,并冒用其它公司名义与受害人签订高额利息合同。

公诉人:“该公司共计吸收群众存款10598207元,其中罗某吸收资金2300395元,李某吸收资金8297812元,所涉款项均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截止到发案时所骗取的集资款项尚未追回。”

公诉机关认为,两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庭审中二人均表示后悔做了此事,但罗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有异议。

罗某:“公司是合法成立的,不属于我个人非法集资,应该属于单位非法集资。”

法庭经过审理、辩论环节,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法官告诉记者,罗某和李某吸收资金的对象大部分都是老年人。

受害人:“一共存了68万,是我和我爱人的退休金,是一生的全部,现在是一分钱都不给了,一点五的利息,十万一年一万五千块钱的利息,就是你什么时候取就给你什么时候取,和银行一样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在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不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本罪行为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结果是扰乱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刑法》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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