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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火车站暴恐案惊魂12分钟 危害公共安全罪需严惩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来源: 饶平律师  

昆明火车站暴恐案惊魂12分钟

昆明火车站暴恐案中,短短12分钟,昆明火车站被血洗,百余人死伤。暴力恐怖分子的灭绝人性让人震惊,危害公共安全必须严惩,只有这样才能慰死者的在天之灵,才能给全国人民一个交代。

昆明火车站暴恐案发生于3月1日晚,10余暴徒手持长刀,从站前广场到临时候车室、临时售票区、第一售票大厅,一路杀戮而来,惊慌失措的旅客纷纷被砍倒下。当公安民警到场处置时,暴徒仍持刀顽抗。警方在鸣枪示警无效后,果断击毙其中4人,击伤1人并抓获。其余暴徒仍在抓捕当中。暴力恐怖分子危害公共安全必须严惩。

惨剧发生后,最初赶到的民警多数未佩枪,派出所副所长张立元在危急时刻,跑向歹徒,向他们喊话:“喂,你们几个来砍我!”突然,不知从哪儿又窜出来一名歹徒,5人一齐向张立元砍去。张立元打算向人少的地方跑,但歹徒跑到一半停了下来,拐回去向火车站第一售票厅砍杀。

短短12分钟的杀戮,造成29人遇难143人受伤。这是一起有组织的、严重的暴力恐怖袭击事件。昆明医院不计成本竭尽全力地救护昆明火车站暴恐案伤者。医疗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不存在要求伤者交费、不交费则不收治的情况,网络流传的有关信息系谣言。

危害公共安全罪需严惩

昆明火车站暴恐案中,暴力恐怖分子持刀乱砍,极大的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巨大的伤亡。由于危害公共安全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危害公共安全罪需严惩。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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